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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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广州市丰顿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9075元和利息(以39075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丰顿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丰顿食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9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