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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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强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强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棉业有限公司货款 2387458.4元、利息316586.93元,合计2704045.3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26660元,由被告山东华强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