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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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第十四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被告***、***、***、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主债务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二、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第十四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主债务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第三、第十四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主债务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十四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债权最高余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十四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债权最高余额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63779元,由被告***、***、***、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050元,由***、***、***、***、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已预交564829元,本院退回563779元。***、***、***、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63779元【***、***、***、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01036元,***对其中的507936元,***、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233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