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78606.73元以及截止2019年6月14日的利息、罚息24728.41元,并给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40466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并在抵押登记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38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