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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大连朝实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钰安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10,000万元; 二、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7.83%标准计算;罚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7.83%上浮50%标准计算;复利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以上述未偿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7.83%上浮50%标准和计算方式按月计算); 三、被告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钰安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朝实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钰安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朝实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9,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环嘉广集(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钰安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朝实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