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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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借期利息4654.50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逾期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逾期未付借期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06月21日起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均按照12.0375‰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借期利息2102.50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逾期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逾期未付借期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06月21日起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均按照5.4375‰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00元,减半收取计222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