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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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30970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0970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8元,减半收取8294元,由被告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