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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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六盘水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于2009年12月14日所签订的《六盘水市商业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143395.31元及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1991.27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暂计付至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利随本清); 三、被告六盘水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六盘水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自己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被告***、***、六盘水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六盘水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第二项返还给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