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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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培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春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春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培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承担利息25800元及罚息501.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合计1026301.6元,且利息、罚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7元,减半收取7018.5元,由被告甘肃春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0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