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市云岩区融易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9)黔01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变更本院(2019)黔01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匡其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罗雄燕、戴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4750元及利息(2018年6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人民币3961000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50047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罗雄燕、戴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7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3790元,由罗雄燕、戴斌负担5027元,由匡其波负担787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537.8元,由罗雄燕、戴斌负担5192.30元,由匡其波负担8134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