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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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垫付理赔款19,526.17元、保费1202.0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及保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律师费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