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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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辽0404执保334号 XX银行: 关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辽宁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周玉斌、韩莹、史小英、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璐、马广和、马玥、张德钰、刘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04民初249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 : 附:(2021)辽0404民初2496号之15(生效法律文书)1份。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