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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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汉光武酒业有限公司 襄阳广荣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 二、襄阳广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湖北大汉光武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19613.21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始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19613.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湖北大汉光武酒业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襄阳广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湖北大汉光武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4549元,襄阳广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2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56元,由襄阳广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430元,湖北大汉光荣酒业有限公司负担7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