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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4013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付,以1662409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计算;以191603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欠付的185401333元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一期工程3-06地块3#整车大卖场、4#整车大卖场工程,以及3-04地块、3-06地块、3-08地块的室外工程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856元,由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56元,由被告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负担10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