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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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的吉利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的长城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的长城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