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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2.01元(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由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96元,本院向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退还7696.0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