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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嘉味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琼海中原甄想记明记椰子加工有限公司“罐装KOS甄想记黑胡椒碎”产品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嘉味美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琼海中原甄想记明记椰子加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琼海中原甄想记明记椰子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琼海中原甄想记明记椰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广州嘉味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