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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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02民初1380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原告李天宇与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任公司”应补正为“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