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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大学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

大学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通知

国办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到民生、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未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发展就业岗位

       (1)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加强优先就业,加快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大学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支持中小企业吸收更多大学毕业生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现利息、减税等支持政策,在安排救助资金、提供技术转型贷款贴现利息时,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渠道和申报机制,完善职业技能水平(岗位),完善职业技能水平认定机制,实施科研项目资金,促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贯彻大众创业创新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教育体系和培训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约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和企业家。支持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灵活就业。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稳定公共部门的工作规模。今年和明年,我们将继续稳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大学毕业生的规模。深化基层法官助理招聘机制的实施,畅通政治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的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的招聘(聘用)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在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地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加强持续就业服务

       (5)准确开展困难援助。以贫困家庭、生活津贴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残疾大学毕业生和长期失业大学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关键对象,提供一档、一政策准确服务,为每人提供至少3-5个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优先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实习,及时实现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尽一切可能促进就业创业。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真正难以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通过公共福利岗位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对困难大学毕业生进行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行动,对低收入家庭大学毕业生进行就业配对援助。及时将合格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临时援助等社会援助范围。实施国家学生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措施,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优化招聘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入校园,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大学校园网络招聘信息共享。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收集机制,广泛收集政府机构、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大学毕业生就业需求计划,重点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建立权威、可信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100万在线招聘、1000所学校、中小企业在线100天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积极组织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进入校园招聘。(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大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教育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大学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就业选择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模拟培训、职业经验等实践教学,组织大学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参与职业能力评价,接受现场指导。大学应按一定比例配备强大的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相关的职称评审。建立一批著名的大学生就业指导教师、优秀的职业指导教师、优秀的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举办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竞赛,提高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指导他们尽快做好就业准备。(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实名服务。全面实施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强教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的信息联系,继续跟进实名服务的实施。利用在线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调查等渠道,普遍联系愿意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为每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三次工作推荐、一次职业培训或就业实习机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教育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人介绍、虚假招聘、简历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对有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大学毕业生发出警告和提醒。(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就业程序

       (10)稳步有序地促进取消就业登记证书。自2023年起,不再颁发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书和全国研究生就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就业登记证书),取消就业登记证书、转让程序,不再将就业登记证书作为大学毕业生招聘、结算、档案接收转让程序的必要材料。(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为求职提供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上的签字,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行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应完善大学毕业生在线签约制度,方便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在线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地区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在线签约。对于推迟离校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应相应延长注册、档案转让和结算的时限。(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安全地转移档案。高校应当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纳入学生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移。在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或者定向招生的,转入就业单位或者定向单位;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转入就业地或者户籍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未就业的,转入户籍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保密的,应当通过主要通信或者派专人转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联系,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入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移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毕业目的地登记。自2023年起,教育部建立了大学毕业生毕业目的地登记制度,作为大学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大学应指导毕业生(包括毕业生)及时完成毕业目的地登记,并在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备案。省级教育部门和大学应当指导实施有针对性招生和就业方式的大学毕业生严格按照有针对性的协议就业和登记目的地信息。大学毕业生到户籍、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的登记信息查询和验证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促进体检结果的相互认可。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确定体检项目,不得非法进行乙型肝炎、妊娠检查等检测。外科、内科、胸部透明X高校毕业生在合规医疗机构近6个月内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承认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大学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以提出复检、补检要求。大学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加强青年就业援助

       (15)完善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户籍、永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以往大学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创业,提供平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实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愿意就业的失业青年进行职业质量评价,制定就业计划,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组织志愿者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指导、分类指导、跟踪和帮助,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尽快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促进产业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结合,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扩大学徒培训、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等模式,举办各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大学毕业生和其他青年在获得学位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并将学位证书作为注册条件,允许先参加考试评估,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关学位证书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扩大就业实习规模。实施数百万就业实习岗位筹集计划,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实习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实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实习安全水平。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实习基地或企业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为基层工作经验,自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帆船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府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经验活动。(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实工作责任

       (18)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工作保障。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的落实。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的项目,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用政府采购服务机制,支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易于理解的政策解释。开展最美丽的基层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大学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实现奋斗中的生命价值。做好舆论指导,及时响应社会关注,稳定就业预期。(有关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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