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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官网登录入口:托人炒股亏损后,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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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炒股亏损后,法院要求赔偿

       广州日报新闻 (全媒体记者章程 记者增法宣传)刘先生遇到了一位股票投机大师,股票投机特别强大,他说他可以帮助股票投机,口头同意收入55。出乎意料的是,在刘先生增加了投资后,甚至本金也遭受了损失一怒之下,刘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股票投机大师。他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托人炒股亏损后,法院要求赔偿

       经朋友介绍,刘先生认识了炒股大师江。江自称是股票经纪人,并承诺帮助他每年赚取1000倍的利润。于是,刘先生与江达成口头协议,全权委托江炒股,约定收入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刘先生将其股票账户和密码告知江,当时刘先生的账户资产金额为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江的操作,该股票账户的资产金额增加到60多万元。刘先生按照双方约定,很快将收入的一半支付给了江。

       之后,江继续以股票账户剩余资金40多万元为刘先生炒股。但直到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股票账户控制权,股市波动只剩下20多万元,造成亏损。

       为此,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江退还股息和利息,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和利息,共计30多万元。

       刘先生声称,江没有在证券公司工作,也没有取得证券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财务管理合同无效。即使有效,江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未经同意买卖股票,未及时通知相关情况,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同时江也承诺一周年保证1000倍收入,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江辩称,刘先生主张证券法相关规定不规范私人委托股票行为,本案是委托金融法律关系,认真履行委托义务,根据刘先生委托股票事务,根据股票记录,有损益,无论损益及时向刘先生报告,无隐瞒,无过错。刘先生在不到一年的经营期内,未经协商单方面终止委托关系,是刘先生的责任。与此同时,他否认他向刘先生承诺每年收入1000倍。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上诉

       增城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刘先生拒绝接受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先生和江的委托财务管理合同的有效性。委托财务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的经济活动,受托人将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以其他金融形式管理,收入由双方按照约定分配或收取代理费。委托财务管理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财务管理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财务管理,也称为私人委托财务管理,私人委托财务管理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特殊法律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委托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私人委托财务管理。

       在本案中,刘先生表示,江没有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声称委托金融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的委托金融协议,但江实际上履行了股票投机的义务。委托金融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江是否应将股息和利息返还给刘先生,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和利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主张江没有按照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但刘先生作为客户并没有要求江在销售前获得其同意,这与刘先生承认全权委托江股票交易的事实背道而驰。刘先生说,江做出了保证承诺,但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证据没有江承诺保证本金的内容。从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江关于年收入1000倍的意思只是对之前股票交易业绩的反馈,并没有反映保证承诺一周年1000倍的意思。

       股市本身风险很大,江无法控制市场走势和股市波动。刘先生于2020年7月委托江炒股,2021年2月单方面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不满一年,不能得出江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 股市有风险,理财要谨慎

       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性和谨慎,正确认识收益和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证承诺、高回报率等口号所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无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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