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02民初1089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1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建坤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950000元及利息162852.87元,并自2017年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烟台德辅置业有跟公司、烟台邦志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李锡明、张辉、战秀翠、张殿年对被告烟台建坤经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在最高额担保责任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提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73至7-11号房屋(建筑面积383.87平方米、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14221)及该房产下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88.60平方米、证号:烟国用2012第10402号)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479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9号楼3层外66#、67#、68#的房屋(建筑面积各为14.07平方米,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103688、103689、103690)及坐落于烟台开发区1-8小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各为4.12平方米,证号:烟国用(2011)第51359号、烟国用(2008)第50100、烟国用第50098)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74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紫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1-85号房屋(建筑面积28.79平方米,证号:烟房权证福涉外房字第z01554)、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1-85号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8.14平方米,证号:烟国用2009第3280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9号楼内4层中83号房屋(建筑面积22.97平方米,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101723)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98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烟台建坤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付诉讼代理费200000元。被告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邦志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告李锡明、被告张辉被告战秀翠、被告张殿年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93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364元,由被告烟台建坤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烟合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烟台邦志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李锡明、张辉、战秀翠、张殿年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经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613457521H |
登记机关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