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0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丰力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998843.36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5242元。二、被告陆进、陈颖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丰力工业皮带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受理费143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377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