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彬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1民初8261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恢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支付利息987382.47元(算至2016年11月21日),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三、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胡彬相、邢春健、韦双红、韦华对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胡彬相、邢春健、韦双红、韦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0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