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2305********UW5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民终37号 |
案号 |
(2019)黑0521执1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内容:一、被告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贤县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0万元;二、驳回原告集贤县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594.42元(原告已预交3 467.76元),由集贤县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 726.11元,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负担1 868.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晶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30521MA19AQUW5J |
登记机关 |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贸城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集贤县昌盛大厦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