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青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5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1民初41号 |
案号 |
(2020)赣0821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青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小伦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72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银行周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2019年11月18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小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青芳负担920元,原告刘小伦负担2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