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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青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1民初41号
案号
(2020)赣0821执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青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小伦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72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银行周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2019年11月18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小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青芳负担920元,原告刘小伦负担2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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