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8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宁民一初字第1156号 |
案号 |
(2020)湘0528执恢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香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2年10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李长青、唐海明对该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香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香妹负担300元,被告李艳明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