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7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4607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7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3607057】。一、限被告黄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卢耀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计至2019年1月5日为3649元);二、被告陈金青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列被告黄志华对原告卢耀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金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志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卢耀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耀昌负担59元,由被告黄志华、陈金青共同负担6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