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4********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3民初1033号 |
案号 |
(2020)桂0323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支付原告广西旭弘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货款69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西旭弘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利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