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闫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8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82刑初142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闫红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小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75.4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锐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490.1元。(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