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祖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5********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3民初33号 |
案号 |
(2020)赣0483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祖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赵简友货款56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40元,由被告林祖茂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