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宁东国际印刷包装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174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宁东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截至2015年2月2日的利息115579元,并承担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6%;罚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8%;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息11.04%;均从2015年2月3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起止)。二、被告南京宁东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律师代理费242409元。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可就被告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95号房产(宁房权证白初字第379628、379620号),在抵押范围内,从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告黄加星、陈淑端对被告宁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南京宁东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陈淑端、黄加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21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158元,由被告南京宁东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陈淑端、黄加星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垫付,被告南京宁东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陈淑端、黄加星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时间 |
2016-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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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加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68659243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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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