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沃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1216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沃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借款本金561444.07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71140.11元(利息、罚息、复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后段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7确定的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蒋雪军、陈淑莹、宋远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雪军、陈淑莹、宋远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沃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563元,由安徽沃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雪军、陈淑莹、宋远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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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雪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674215577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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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沃福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