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25********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24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0)甘0924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克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利兵偿还原告刘维借款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王利兵偿还原告胡春借款100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刘维、胡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