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代朋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4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1475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代朋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代安娜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的抚养费21000元(1500元/月×14);二、驳回原告代安娜要求被告代朋远一次性支付2020年5月份以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自2020年6月份起,代朋远每月支付代安娜抚养费1500元直至代安娜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4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代朋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