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来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2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413号 |
案号 |
(2018)渝05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413号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民支付借款本金2 814.546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2814.54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收);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天影影视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晋辰、安小平、安政军对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应当承担的债务,在借款本金2 814.546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2 814.54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收)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6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天影影视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晋辰、安小平、安政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渝05执23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64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安小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2028214562 |
登记机关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7号第一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