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爱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0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1261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1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爱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杨松4彩礼款50000元;二、驳回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由被告赵爱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