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1民初3936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1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杰借款2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王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