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雄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4********1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4956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2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雄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长浮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26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元,被告郑雄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