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叶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813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艾叶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30860.99元,利息3114.56元及违约金2196.87元,合计36172.42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艾叶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