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天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11民初291号 |
案号 |
(2017)豫0211执1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天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金凤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5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开封市艺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永杰、张红星分别在900000元、100000元数额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以南金明大道以西东京新城商铺楼1.2层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