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1394号 |
案号 |
(2018)鄂0303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9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剑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