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广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7********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32民初字805号 |
案号 |
(2020)鲁0832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瑞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牛树胜借款本金77350元及逾期后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为2015年8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马广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共计1667元,由被告王瑞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