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4904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662927.19元、逾期担保费50000元、担保费240000元,合计2952927.19元,并以250000元、360817.32元、1015391.67元、1036718.2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2月23日、2017年12月27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逾期担保费等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承柏、荣五八、吴勤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新渡镇童庄村8000㎡商业住宅出让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承柏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致成置业公司2500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对被告姚建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新渡镇致成春天里43套共计2897.24㎡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1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23元,减半收取为15211元,由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承柏、荣五八、吴勤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6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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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105700445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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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原计生办大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