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2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7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0)黑0127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秋宇偿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万元;给付利息6.129.61元,本息合计51 129.61元(计算至2019年2月24日、含逾期利息)。2019年2月24日之后利息按原、被告所签《农户互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延续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杨金荣偿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万元;给付利息6.129.61元,本息合计51 129.61元(计算至2019年2月24日、含逾期利息)。2019年2月24日之后利息按原、被告所签《农户互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延续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905元由被告张秋宇负担1 452.50元,由被告杨金荣负担1 452.50元,分别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