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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秀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7********3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民初1978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息,给付原告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因保全支付费用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息,给付原告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因保全支付费用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判决如下:1、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息,给付原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因保全支付费用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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