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秀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3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1978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息,给付原告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因保全支付费用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息,给付原告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因保全支付费用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判决如下:1、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计算,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息,给付原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永年、被告高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怀因保全支付费用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