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6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490号 |
案号 |
(2020)津0110执1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华返还原告杨小明借款30万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执行办法:被告张华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杨小明3万元,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杨小明3万元及全部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