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永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2********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81民初134号 |
案号 |
(2020)赣0481执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严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平、孙李琴支付欠款150000元,利息58000元,合计208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月息2%计算利息,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50000元时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严永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