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流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2********1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3民初1211号 |
案号 |
(2020)赣0423执恢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宁县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熊雪林、周流飞、张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柯廷建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以本金3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武宁县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熊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柯廷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被告武宁县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熊雪林、周流飞、张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