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民终44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1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福清3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992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5元,减半收取计2142.5元,由原告福清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被告王锋负担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