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先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30********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30民初1108号 |
案号 |
(2020)闽0430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余相清、杨松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建宁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二、余进良、余建辉、余先明、王旭祥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